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钱账分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务状况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会成立党组织。党委书记由主管部门任命,党委副书记由会长、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同时兼任秘书处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