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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和监事,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使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依照章程第三章规定:会员大会每届3年。由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20名,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奉献精神,能按照规定和需要积极为本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经理事会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出席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四)制定商会的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对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建议和表决;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

(四)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准备各项会议,负责落实各项会议决议、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

(七)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1-2名,由主管部门任命产生。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情况。